预防“红眼病”

资料更新:2024-04-09
浏览次数:3

01 如患“红眼病”或出现疑似症状时,应主动向幼儿园报告情况,及早到正规的医院就诊,在医生指导下,正确使用滴眼剂。痊愈前应避免返回幼儿园,应注意与家庭成员和周围的人隔离,避免到公共场所洗澡、理发、游泳等,以防传染他人。“红眼病”患者应在触摸眼睛后彻底洗手,更要特别注意个人卫生。

02 严格消毒隔离,防止传染扩散。患者使用过的毛巾、手帕、脸盆、文具、玩具、工具、餐具等都可以成为传染的媒介,因此患者的用具应与健康人分开单独使用,用后进行消毒。

03  出门时尽量佩戴太阳镜,避免阳光及风沙刺激。当患者出现眼睛红肿畏光不适时,不要自行用纱布将眼睛包扎起来,这样会助长病菌在眼内的滋长,应在医生指导下对症处理,如出现明显的头痛发烧等全身症状,应立即到医院就诊,以免延误治疗时机。

04 患者在治疗期间应闭眼休息,尽量减少眼球刺激。

地址:重庆市江北区天澜大道49号附78号
电话:023-67049099
隐私条款协议

招生热线